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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刘平凡:辩护律师在起诉前应争取涉案散件实物数量盘点

时间: 2024-08-06 01:32:51 |   作者: 精密铸钢件

产品介绍

  众所周知,金属铸造企业在生产铸造产品过程中,因铸造工艺或机器设备等问题,所产出的零部件必然存在良品率问题。铸造产品按照流程工艺进度通常可分为毛胚、半成品、成品、残次品等,依照国家推荐性标准GB/T5611-2017《铸造术语》的规定,铸造企业接受客户委托生产的全部的产品都是金属零件毛胚,属于半成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推荐性标准GB/T5611-2017《铸造术语》2.1规定了铸造的定义:“铸造,熔炼金属,制造铸型(芯),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凝固后获得具有一定形状、尺寸和性能的金属零件毛胚的成形方法。”毛胚,在的意思为“没有加工的零件。”半成品,在的意思为“是指经过一定生产的全部过程并已检验合格交付半成品仓库保管,但尚未制造完工成为成品,仍需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产品。”成品,在的意思是为“按一定规格制作、加工完成,可以直接用的产品。”残次品,在的意思为“生产企业在生产制作的完整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公差达不到设计规定要求的成品和半成品。”

  实务中,涉枪案件中被侦查机关扣押的零部件,无论是不是为成品,都计入涉及嫌疑违反法律的总数量,这样的计数方式,一方面导致鉴定机构出具的散件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与某些产品客观上不具有零部件功能的事实,相互矛盾;另一方面,将某些不具备散件功能的零部件计入涉嫌犯罪的总数量,轻易造成量刑加重,也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违背。

  涉枪案中,判断哪些是刑法意义上的散件,要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但中国是禁售武器的国家,即便是侦查人员也并非全然掌握有关枪械知识与技术性的法律规定。即便并非侦查机关有意为之,但是技术缺陷和知识盲点导致侦查机关在扣押过程中大概率都会出现这种情况,将不具有散件功能的五金零部件计入零部件的数量,只是数量多少而已。特别是涉案产品数量巨大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无法确保均受过有关枪械知识能力的系统培训,零部件本身作为精密仪器部件也需要专业相关知识才能辨认,甚至很多涉案当事人本身对于产品都无法判断用途,对数量的判读的误差甚至巨大误差由此产生。有些人认为在扣押产品过程中专家的介入可以解决这一技术性问题,确实,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也逐渐注重技术专家的作用,但专家虽然具有的专业相关知识,但是专家往往只是告诉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哪些可能是零部件,对比繁重的工作量使他们不会去对产品做生产的全部过程分类判断。

  那么,不判断就是不需要判断吗?就是无需区分吗?那铸造术语国家标准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刑法第十三条规定,危害社会的行为按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公共安全,行为具有公共危险时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铸造公司制作铸造过程中的毛胚、半成品、残次品并不能立即进入市场流通,只有产品被铸造为成品并符合企业质检要求时方可流通到市场上,也只有成品的散件会构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因此,对于零部件是否为成品这一认定至关重要,也只有被认定为成品的散件才应当被计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罪的量刑计数。

  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查封扣押涉案产品时会作出相应的扣押清单,之后会抽样送检到鉴别判定中心确定哪些零部件定性为散件,鉴定意见书出具后侦查机关会依据鉴定意见统计涉案散件的数量。辩护人在审核检查起诉阶段阅卷中才能看到相关的信息,此时鉴定意见以及统计的数量对于侦查机关而言已形成定性。这时我们再提出数量问题还有意义吗?侦查机关会让我们重新盘点吗?

  对产品进行盘点,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确定成品的数量,对于不是成品的散件,我们不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其不具备散件应有功能、等效等,不应当计入定罪量刑的数额。以“导气箍”和“枪机卡笋”为例,半成品与成品存在很明显差别,肉眼都可以明确分辨是否为成品,鉴定中现有的技术方法也可以轻易做出判断。且已经有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认定,导气箍半成品不为散件。

  实务中,尽管我们提出这一实务中的产品区别,但是侦查机关是不可能自行提出对自己已经作出的数据重新盘点的,除非辩护律师提出可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检察院有着督促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职能,我们通过与检察官的沟通,将实务产品区分的概念及必要性告知检察官,并表示愿意协助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由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当然,在侦查机关愿意让咱们进行盘点的过程中,我们委托了客观公正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盘点,侦查机关办案人员以及枪械专家也在盘点现场,我们在现场扣押的实物产品中向枪械专家求证涉案零部件的工艺完整性。我们秉着查清案件事实的态度,协助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理清案件中的重大事实,在尽量不增加侦查机关工作量的情况下,客观公正的对所扣押的涉案产品做重新盘点。我们的目的并不是推翻侦查机关原有的统计数据,而是在这个基础上做出更为科学、详实、精细化的分类。

  重新盘点之后由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出报告确认的数量才应当作为送检的依据,而鉴定机构也当然应从零部件成品中抽样检测确定是不是为散件,而不应随意扩大入罪范围,以致主观因素带来不恰当刑罚。

  刘平凡律师 ,人称“刑辩痴人。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深圳律师协会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刑民交叉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法援库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咨询专家、广东省涉案企业刑事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深圳校友会副会长、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两次同时被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2020年入选名人百科获“行业影响力人物。 201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的《方圆律政》杂志封面人物。2016年12月被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聘为研究员,并担任该中心“刑事辩护规范化研究课题”负责人。个人专著《律师刑事辩护规范化》《建筑房地产企业刑事高频风险防控实务》《公司刑商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合著《非公有制企业合规与法律风险防控读本》。

  刘平凡律师擅长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和刑民交叉案件辩护与代理,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特别是办理多起批示的特别重大案件被央视“焦点访谈”专题报道均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和当事人好评。 电话: